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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4月15日起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字体选择:  (2008-4-5) 摘自:  

    昨从有关部门获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下简称《调整决定》)将于4月15日起开始实施,此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下简称《拆迁管理规定》)中的装饰装修标准和最低保障安置面积标准进行了调整。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拆迁管理规定》是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实施5年来,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长沙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确保了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然而,随着长沙市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原规定的最低保障安置面积36平方米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需要,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难以在市场上购买到相应的小户型住房,被拆迁人居住条件难以得到保障和改善。
   
    正因如此,《拆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已显得不合时宜,根据《调整决定》,该条款中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35平方米”。
   
    《调整决定》还对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住宅一类标准由300元/m2调整至420元/m2,营业用房一类标准由350元/m2调整至500元/m2,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一类标准由140元/m2调整至200元/m2。根据规定,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发布拆迁通告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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