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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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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 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 (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规〔2017〕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和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2.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1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和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不断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必要性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近年来,部分地区和有关重点行业围绕建立煤炭储备制度、提高库存水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缓解区域性、时段性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全、约束力不强、标准要求不统一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为此,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2016年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2%,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煤炭消费所占比重虽然有所下降,但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2源的利用比重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短期内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的地位难以改变,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对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我国煤炭消费区与主产地呈逆向分布,跨省区的资源协调和运力保障难度较大。特别是近两年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进,原有的煤炭产运需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加之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区域性、时段性的供需矛盾时有发生,提高社会煤炭整体库存水平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保障市场稳定供应。 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连续性平稳生产是煤炭、电力行业的主要特征,也是保障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当煤炭需求出现大幅波动,价格高企时,极有可能导致煤炭企业超能力生产和违法违规生产,增加安全风险隐患;当电厂存煤过低时,也将会导致发电机组运行不稳定,甚至出现缺煤停机的情况,给电厂和电网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保持合理库存有利于煤炭上下游企业均衡组织生产,提升安全总体水平。 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目前煤炭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库存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需求确定,由于缺少相关库存标准规范或文件依据,地方有关部门对企业库存变化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存在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存煤储煤随意性较大、库存数量达不到合理水平等问题。强化库存监管有助于提升企业责任意识和规范储煤行为。 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进一步发挥好库存的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有利于促进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 此外,从储备技术条件看,煤炭分类存放、分区管理、分层压实组堆、煤堆覆盖、定期检温制度等存煤方式日趋成熟,具备了增加存煤的技术条件。同时,一批现代化新型电厂相继建成投产,这些新建电厂集疏运设施完备,煤炭堆存能力较大,具备了提高存煤水平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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