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18条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字体选择: 】(2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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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11日发布通知,出台18条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要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同时,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确保安全办理,加强引导办理,开辟直通办理,拓展预约办理,推行容缺办理。
   


   


    通知强调,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同时,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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