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澄清“各方猜测” 翼钢破产乃时势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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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目前已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子公司,申请破产竟引来一波三折。4月27日,酒钢宏兴(600307)公告称,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钢公司”)申请,基于对翼钢公司所处现状及未来发展所面临困难的充分把握,公司董事会同意翼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月19日,有媒体质疑翼钢公司停产以及破产清算存在问题:停产3年净资产蒸发近20亿;翼钢停产系地方利益博弈的牺牲品;几千亩土地未并表。
   
    6月21日晚间,酒钢宏兴披露澄清公告,对报道不实,内容随意拼接、断章取义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问题一:2014年,酒钢宏兴公告称拍卖子公司翼钢90%的股权价值17.3亿元,而2018年5月申请破产时称该公司的净资产为-9.5亿元。2014年6月-2018年6月翼钢公司为停产状态,公司净资产3年蒸发近20亿元,为何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差?”
   
    上市公司表示,“停产不代表破产,翼钢公司2014年至2017年共发生亏损18.71亿元,其中,经营性亏损8.91亿元(含折旧及工资等固定费用5.68亿元),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7.01亿元(因化解产能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27亿元、存货跌价准备1.17亿元、坏账准备0.56亿元),确认诉讼损失2.78亿元。”
   
    按酒钢宏兴持股90%计算,翼钢公司三年已累计吞噬上市公司利润总额高达16.84亿元。仅2017年,尽管上市公司通过短流程购坯轧材为翼钢实现收入8,807.04万元,但其诉讼纠纷产生的诉讼损失,以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带来的亏损总额,依然高达7.27亿元,几乎为上市公司当期净利润的两倍。
   
    问题二:翼钢公司停产系人为因素,“据接近酒钢高层的人事透露,当年翼钢的停产,系落马贪官、时任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的指示——'酒钢应该在甘肃境内搞生产加工,不能让外地把税收拿走了。’这样的一番话,导致了翼钢在2014年6月停工”。
   
    上市公司表示,“早在2010年10月和2012年9月,国家工信部相继下发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期间,翼钢公司所属工艺装备就已经未能达到行业规范标准,未能列入《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再加上2014年5月,翼钢公司因烟气污染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同年7月起高炉、转炉、轧线系统全部停产整顿。在面对当时整体经济下行态势影响,钢材销售价格与成本严重倒挂且呈现不断下行趋势的情况下,翼钢公司在工艺技术上,政策环境和行业环境下,都不具备复产条件。”
   
    面对钢铁行业大规模的化解过剩产能和供给侧改革的全面推进,工艺设备落后且长期停产的翼钢公司,无可厚非的成为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牺牲品。
   
    问题三:翼钢厂区现有的土地有5000多亩,其中已经有2600多亩土地已办过土地证,仅此一项就价值6-10亿元,不过目前土地一项并没有进入翼钢的财务报表中。企业申请破产却没有征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价值近10亿的土地也没有作价挂拍,不知酒钢宏兴对翼钢的土地是怎么考虑的?土地不进入拍卖程序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上市公司表示,“翼钢公司总共拥有三宗土地并持有土地使用证,共计2610亩,为初始建厂时用830万元取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之“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后续按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规定,计入企业无形资产项目原值83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计提累计摊销160.4万元,无形资产净值669.6万元。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之“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应用原则和会计信息质量谨慎性的要求,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应当采用历史成本”的规定,翼钢公司对上述土地的账务处理,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长期停产状态,资不抵债的翼钢公司除了申请破产一途,已没有回旋的余地,当务之急是尽快启动破产清算,才能真正保障债权人、职工,以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目前,翼钢公司在履行自身股东会审议程序后,已于2018年4月26日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破产申请,之后又按照翼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补充了相关材料,但截至目前,翼城县人民法院确迟迟没有正式受理,其中缘由不得而知。
   
    对此,有市场人士表示:“鉴于翼钢公司目前的状况,长期处于停产的状态,折旧和员工工资会持续吞噬股东债权人的利益,酒钢宏兴作为上市公司,需要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负责,尽管申请破产可能会导致员工就业安置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但这也是上市公司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的唯一途径,更是落实国家关于钢铁行业化解产能、出清僵尸企业政策的必然举措,同时也能使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处理,避免单独一家强制执行或长期停产无法启动破产清算,损害其他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相信当地法院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审理此案,作出及时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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